死缓犯再次犯罪是累犯吗
一、死缓犯再次犯罪是累犯吗
死缓犯再次犯罪不是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而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并未被实际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是我国刑法中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所以,死缓犯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即便其在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再次犯罪,也不能认定为累犯。
二、特赦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
特赦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一般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特赦是对特定罪犯免除或减轻刑罚的一种措施。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毕。之后再犯罪的,由于其前罪并非基于正常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新罪这种累犯构成条件,所以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累犯。
三、特赦后再犯罪构成累犯吗
被特赦的犯罪分子,在特赦以后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但这里的赦免不包括特赦。特赦是针对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宽大措施。基于特赦的特殊性质和目的,被特赦的人再次犯罪不符合累犯所要求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条件。法律明确将特赦排除在构成累犯的赦免情形之外,旨在体现对特赦对象的特殊考量,维护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确保对累犯的认定标准严格遵循立法原意,实现罪责相适应原则,以保障刑事法律秩序的稳定与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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