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待遇标准
一、广州工伤待遇标准
广州工伤待遇标准如下:
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等。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广州工伤赔付标准
广州工伤赔付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三、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辅助器具费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六、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相应护理费。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三、脑出血的工伤认定
脑出血的工伤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首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重要考量。若在正常工作期间,于工作地点突发脑出血,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但通常还需满足一定条件,比如工作强度、工作压力等因素与脑出血存在关联。其次,工作原因至关重要。要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等直接导致脑出血,如因长期加班劳累、工作环境恶劣等诱发,也有较大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再者,突发疾病后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若脑出血后在 48 小时内死亡,可视同工伤。然而,若脑出血是由于自身原有疾病,且与工作无关,一般难以认定为工伤。在认定过程中,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脑出血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要按照工伤认定程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专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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