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是减轻还是从轻
一、立功是减轻还是从轻
首先要了解什么叫“立功”?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已经被关进看守所或监狱的犯人,为了能得到宽大处理,他们会主动地告诉我们他们知道的其他人做了哪些坏事,或者帮助我们弄清楚案子的真相,这些都叫做“立功”。
按照咱们中国的法律规定,如果有这样的表现,那么在判刑的时候就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
这个减轻可不仅仅是说刑期变短了,还有可能获得缓刑、甚至是免于刑事处分这样的好处!因此,对“立功”做出明确的判断,是能够让法律更显公平和灵活,激励那些罪犯们努力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同时,这也能大大提升我们司法部门的工作效率,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减轻处罚:
(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积极参加劳动,有突出贡献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表现的。
二、立功是否一定要被检举人构成犯罪
立功表现并非必然要求检举者构成犯罪事实。
立功特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司法机关主动提供相关线索,协助其成功逮捕其他犯罪分子或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尽管立功行为往往与犯罪事件紧密相连,然而,立功的本质特征并不强制要求检举者必须已经触犯法律。
对于立功的确切定义,主要依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确实可靠且具有实质性价值,以及此种信息能否真正助力于司法机关的工作进程。
三、立功是否要求必须立案才算
对于积极举证是否必须以立案为先决条件的问题,这实际上取决于特定情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在法律实践领域,所谓的立功,往往特指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期间,主动向司法机构提供关键性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其他未决案件,从而使自身得以享有法定酌情减刑或轻判待遇的特殊情况。
在此种情况下,立功行为的认定并非一定要以立案作为前提条件,而主要看其所提供的信息或协助是否真正有助于司法机构成功侦破其他案件。
若立功行为获得了司法机构的肯定评价,且满足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所有必备条件,即便尚未正式立案,亦可被视为具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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