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要双方去吗
一、婚前财产公证要双方去吗
婚前财产公证并非一定需要双方共同前往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单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是对个人婚前财产状况的一种法律确认。如果只是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公证,比如一方个人的存款、房产等,该方可以自行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向公证处如实说明财产情况,提交相关财产证明材料,公证处会依法进行审查和公证。
二是双方办理。若双方希望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或者对涉及双方婚前财产的某些约定进行公证,比如对婚前财产婚后的使用、处分等作出约定,那么就需要双方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双方需共同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配合公证处完成公证程序。
总之,是否需要双方去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取决于公证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二、婚前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一方的婚前存款、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在购买或取得时,资金来源及产权归属明确为个人。
二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例如因交通事故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工伤获得的赔偿款等,这些赔偿或补偿是对受到人身损害一方的补偿,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专属于个人。
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若遗嘱明确表明某套房产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那么该房产就属于这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男士的专用剃须刀、女士的专用化妆品等,仅供一方使用且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
五是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
三、无效婚姻财产要怎样分割
无效婚姻中财产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协议优先。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就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按协议处理财产。这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其二,照顾无过错方。在确定财产分割时,会适当考虑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情况。如果一方对婚姻无效存在过错,比如隐瞒禁止结婚的疾病、重婚等,那么在分割财产时,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使其在财产分配上获得相对较多的份额。
其三,公平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一般会按照公平的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对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创造、积累的财产,根据各自的贡献等因素合理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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