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动失效算违约吗
一、合同自动失效算违约吗
合同自动失效不一定算违约。
(一)合同自动失效的正常情形
1.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失效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失效,这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结果,只要约定合法有效,就不算违约。例如,双方约定一个项目在某个特定日期前未启动则合同自动失效,这种情况下是按照约定执行,不是违约行为。
2. 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自动失效,这也不属于违约。比如,在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因自然灾害全部灭失,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自动失效,双方都没有过错,不属于违约。
(二)可能构成违约的情形
如果一方恶意促成合同自动失效的条件成就,这种情况下就构成违约。例如,为了逃避交付货物的义务,故意制造一些行为使得合同约定的自动失效条件达成,这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自动解除算违约么
合同自动解除是否算违约不能一概而论。
(一)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自动解除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这种情况下不算违约。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房屋因不可抗力因素严重损坏无法居住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是正常的合同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
(二)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定依据而发生所谓的自动解除,那么这种解除行为可能构成违约。例如,一方在没有任何合法事由的情况下,擅自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并宣称合同自动解除,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期限
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的期限涉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两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时效方面,一般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在合同违约情形中,当一方知道对方违约并给自己造成损害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除斥期间方面,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比如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一般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超过该期间,相关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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