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吗
一、定金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吗
定金合同属于要物合同。要物合同又称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定金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也就是说,仅有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行为,定金合同不成立。
例如,甲乙双方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但甲并未实际交付定金,此时定金合同并未成立。若甲后来交付了定金,定金合同才从交付时起生效。这体现了定金合同以交付标的物(定金)为成立要件的特点,符合要物合同的定义。所以,定金合同具有实践合同的属性,属于要物合同。
二、定金合同和订金合同区别
定金合同与订金合同有显著区别:
1. 法律性质:定金合同属担保合同,目的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应双倍返还。订金合同不具担保属性,本质是预付款。
2. 法律后果:定金具有惩罚性。如在房屋买卖中,买方交付定金后反悔不买,定金归卖方;卖方反悔不卖,需双倍返还。而订金无惩罚性,若合同未履行,收取订金一方需如数退还,无需额外赔偿。
3. 数额限制: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订金数额无明确法律限制,由双方自由约定。
4. 设立方式:定金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约定,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订金合同的设立无严格形式要求,口头或书面均可。
明确两者区别,有助于当事人在交易中正确使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定金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吗
定金合同不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而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依据相关法律,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这表明定金合同的成立侧重于定金的实际交付,而非特定形式。比如在买卖交易中,双方口头约定定金事宜,一方随后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等特定形式。
所以,定金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定金的交付,而非特定的合同形式,因此它不属于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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