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病能丧失劳动能力
一、什么病能丧失劳动能力
丧失劳动能力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通常需经专业机构鉴定。能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疾病众多。
一些严重的器质性疾病,如严重心脏病、晚期癌症、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等,会对身体机能造成极大损害,使患者无法正常从事劳动。某些神经系统疾病,像严重的脊髓损伤、脑部器质性病变引发的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也可能致使丧失劳动能力。
还有一些慢性疾病发展到严重阶段,如肾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等,会严重影响身体代谢和器官功能,进而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此外,严重的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且病情严重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也可能被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
在判断因疾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要依据医学诊断、治疗情况、身体功能受损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的标准。
二、十级伤残劳动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劳动赔偿标准需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一般包含以下项目: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常见地区为例,二者相加通常在数万元左右。
3.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7.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详细核算。
三、什么劳动争议不能仲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几类劳动争议不能仲裁:
一是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社保金的发放管理,并非基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这是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特殊争议,与劳动关系本身关联性不大,不适用劳动仲裁。
三是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这些鉴定结论有专门的复查或救济程序,并非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四是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这种关系多为民事雇佣关系,与典型的劳动关系有别,不属劳动仲裁范畴。
五是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通常按照民事纠纷处理方式解决。
六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同样,这类纠纷与传统劳动关系不同,一般不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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