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共犯与事实认识错误
一、如何理解共犯与事实认识错误
扯到共犯这个话题,其实就是说咱们什么俗话说得共谋的事儿。
首先,在整个大家伙儿一块干坏事的过程中,那些起到次要作用、贡献相对较小的罪犯,通俗点说,就是那些小喽啰们。
然后呢,还有一些罪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角色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但是他们的行为也是对整个事件产生了影响,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次要实行犯。
再来说说第二种情况,有些罪犯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并没有直接参与其中,而是提供了一些帮助或者支持,这种类型的罪犯我们通常称之为辅助犯。
用一个更专业的词来形容的话,那就是分工分类法里提到的那种。
最后,我想说的是,如果两个或更多的人一起犯错,但并不是故意的,那么就不能算作是共同犯罪;而对于那些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他们应该按照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来接受相应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如何理解共犯从属说和共犯独立说的区别
在刑法理论上,所谓的“共犯从属论”与“共犯独立论”是关于共同犯罪性质以及刑责归属问题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认知路径。
关于前者,它主张仅当主要罪犯(即所谓正犯)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之后,次要罪犯(即是共犯)方能承载刑事责任;此种观点极其重视共犯对于构成要件行为的依附关系。
“共犯独立论”则坚信,共犯的违法性及惩处可能性并非建立在正犯必须有罪的基础之上,即便无明确的主谋犯罪行为存在,共犯亦应当因其个人的主观恶意或者实际实施的侵害行为而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种立场着重强调共犯本身具有的刑事策划和现实行径。
三、如何理解共犯从属说和共犯独立说的关系
共犯从属说和共犯独立说就是我们常听到的那两种关于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
这俩学说的区别就在于,共犯到底是怎么来的.它们之间关系怎么样.所以,我要给你讲讲这两个学说的主要观点和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说说共犯从属说吧。
这个理论认为,共犯(比如教唆犯、帮助犯)的存在和性质都是由主犯(实行犯)决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主犯的行为,那共犯也就不存在了。
这个理论强调了共犯对主犯的依赖性,而且共犯的责任也是跟着主犯走的。
然后再来说说共犯独立说。
这个理论觉得,共犯(特别是教唆犯)有自己的犯罪构成,并不全靠主犯。
就算主犯没罪,共犯(比如教唆犯)还是可能因为自己的教唆行为而受到惩罚。
这个理论更看重共犯自己的行为,认为他们是主动的。
这两种理论的关系,其实就是它们对共犯性质看法的不同。
共犯从属说强调共犯跟主犯的关系密切;而共犯独立说则强调共犯自己的行为。
这两种理论代表了人们对共犯性质的不同理解,也会直接影响到共犯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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