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有办案权吗
一、派出所有办案权吗
公安局分所拥有对涉及违法案件的立案权力。
若想使其得以实现,需符合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必须存在着具有确凿证据的犯罪事实;其次,涉案人员确实应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最后,这起案件还须在公安局分所的管辖权范围之内。
当公安机关收到来自报案人、控告者、举报人和自首者提供的相关资料时,他们会根据自身的管辖权限,迅速地对这些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
如果经过审查后发现存在着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公安局分所就应该立即对此类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派出所已经签字的口供能翻吗
经过严肃签署的口供原则上不得随意推翻,在我们国家所有法律案例的裁决上都应重视确凿的证据,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非仅仅依赖人证。
仅凭被告人的自我供述,若再无其他任何明证抬头,那么就无法确立被告人的罪行并予以相应的刑罚。
这里所说的“口供”,特指口头陈述的供词。
它是刑事被告人针对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出的口头陈述(包括对他人的揭露检举)。
三、派出所已结案,对方仍然起诉应怎么办
如果对方提出了诉讼,您应该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全力以赴地参与庭审答辩,并向当地公安部门详细阐明事情经过。
对于被投诉人诉诸至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适宜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首先应该进行调和处理;如若调解无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并通知相关人员;反之,则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裁定书,明确表示不予受理,而原告方如对此裁决结果有所不满,可有权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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