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有什么区别
一、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有什么区别
固定工和全民合同制工人存在多方面区别:
1. 用工制度:固定工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职工与企业建立的是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一般没有明确的合同期限,职工工作相对固定,企业通常不会轻易辞退。全民合同制工人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依据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会明确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等。
2. 管理方式:固定工由国家统一调配和管理,职工工作分配、工资调整等基本由国家政策决定。全民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则以合同为依据,企业可根据合同条款和自身经营状况进行人员管理和调整。
3. 流动灵活性:固定工流动性较差,职工一旦进入企业,调动工作较困难。全民合同制工人流动性相对较强,合同期满后,双方可选择续签或终止合同,职工也可在符合规定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寻求新的就业机会。
4. 待遇和保障:两者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也有差异。固定工待遇和保障主要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全民合同制工人待遇和保障在遵循国家规定基础上,更多受企业经营状况和合同约定影响。
二、固定总价合同甲方更换材料能扣除吗
固定总价合同中甲方更换材料能否扣除相应款项,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若合同对甲方更换材料有明确约定,应遵循合同约定执行。若约定更换材料可扣除相应款项,且符合约定程序和条件,甲方有权扣除。
如果合同无相关约定,从公平和实际履行角度看,需考量更换材料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若更换材料导致成本降低,甲方要求扣除相应款项具有一定合理性。因为固定总价合同虽一般总价固定,但材料更换使成本结构改变,扣除合理差价能平衡双方利益。比如原合同使用某种昂贵材料,甲方更换为同规格低价材料,此时扣除差价是合理的。
然而,若更换材料未使成本降低,甚至因更换导致成本增加或给乙方造成额外损失,甲方不仅不能扣除款项,还可能需对乙方进行补偿。例如更换材料增加了施工难度和成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增加的费用。
总之,甲方更换材料能否扣除款项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成本变化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能审减吗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能否审减需分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及相关风险的总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总价固定不变,通常不能对工程量进行审减。这是因为签订合同前,发承包双方已对工程范围、工程量计算等进行充分考量,价格已涵盖该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但存在特殊情形,工程量可审减。一是合同约定了工程量调整条款,如设计变更、工程范围调整等导致工程量变化,此时可依据约定对工程量进行审减。二是施工过程中出现发包方要求减少工作量或取消部分工程项目的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有相关变更文件,结算时可对相应工程量审减。三是若发现承包方实际完成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且非承包方原因,如不可抗力导致部分工程未实施,也可对工程量进行审减。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工程量能否审减要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情况及相关变更文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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