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签订聘用合同该如何处理
一、单位不给签订聘用合同该如何处理
单位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者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与单位协商。直接与单位相关负责人沟通,要求签订聘用合同。协商过程要注意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第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调查,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投诉时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工作证、工资条等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第三,申请劳动仲裁。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申请仲裁要在规定的仲裁时效内进行,准备好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第四,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遇到单位不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二、聘用合同和临聘合同有什么区别吗
聘用合同和临聘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会明确规定几年的服务期,为双方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保障。临聘合同期限较短,可能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或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提供劳务为目的。
2. 待遇保障:聘用合同工享受较为完善的福利待遇,如社保、公积金、带薪年假等。临聘人员的待遇可能相对较低,福利保障不够全面,部分可能只有基本的劳动报酬。
3. 稳定性:聘用合同工的工作稳定性较高,除非出现重大违规或合同到期不续签等情况,一般不会轻易被辞退。临聘人员的工作稳定性较差,工作结束或特定情况发生时,合同可能随时终止。
4. 管理模式:聘用合同工通常纳入用人单位的正式管理体系,会参与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训等。临聘人员的管理相对灵活,可能不会完全遵循单位的正式管理流程。
聘用合同更偏向于长期、稳定、规范的劳动关系,而临聘合同则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的特点。
三、聘用合同和聘应合同的区别和联系
聘用合同与应聘合同在概念、主体地位、侧重点上存在区别,但在目的和遵循原则方面有联系。
区别主要体现在:
- 概念: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应聘合同是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应聘意愿,双方就相关事项初步约定的文件。
- 主体地位:聘用合同签订时双方地位相对平等,已明确聘用意向;应聘合同中,求职者处于主动应聘地位,双方尚未正式确立聘用关系。
- 侧重点:聘用合同侧重规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薪酬、福利、违约责任等;应聘合同重点在于求职者表达求职意向,用人单位对应聘者初步筛选和意向确认。
联系表现为:
- 目的:二者目的一致,都是为建立雇佣关系,让求职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
- 遵循原则:都要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应聘合同为聘用合同签订奠定基础,当求职者通过应聘考核,双方就会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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