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合同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吗
一、第三次合同必须是无固定期限吗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法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旨在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性,避免用人单位通过短期合同侵害劳动者权益。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另外,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此时不存在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
所以,第三次合同并非绝对必须是无固定期限,需结合劳动者意愿、用人单位态度及是否满足法定条件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用工合同签第三次是无固定期限吗
用工合同签第三次,通常情况下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等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双方决定续订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第三次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第三次签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吗
第三次签合同通常情况下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的连续订立强调了合同签订的连贯性,中间没有中断。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则涉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不过,如果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第三次签订的也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总之,在符合法定条件且劳动者未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下,第三次签合同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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