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什么是著作人身权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著作人身权
在著作权法领域,我们将著作人身权称为“著作精神权利”,它是指由创作者享有,与其人身紧密相连并且难以分离的一类权利,其中包含著作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公开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对于作品中思想、情感及形式等各个方面权益的保护。
这些复杂而别具特色的权利不仅充分展现出著作者对于作品的深入控制力,同时也反映出他们在作品中所蕴含的人格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以及不可剥夺性的特征,这使得它们在法律上具有极高的价值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针对一般著作侵权控诉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一般著作侵权控诉的抗辩事由如下:
第一,合理使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多种情形,属于合理使用,可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法定许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例如,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等。
第三,著作权用尽。著作权人将作品原件或复制件首次销售后,对该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即告用尽,他人再次销售该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
第四,原告权利瑕疵。若原告不能证明自身拥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或者其主张权利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等,被告以此抗辩可能成立。
第五,时效抗辩。若侵权行为发生已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以此抗辩,原告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三、如何认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认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确认权利归属。需明确著作权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合法有效的著作权,这通常通过作品创作过程的相关证据,如创作草图、创作记录等加以证明。
其次,判断是否存在接触可能。即被控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权利人的美术作品。接触途径多样,比如作品曾公开展览、发表于刊物或网络平台等,使侵权人有可能知晓该作品。
最后,比对作品实质性相似。这是认定侵权的关键,不仅要对比外在表现形式,如色彩、构图、线条等是否相似,更要考量作品所表达的创意、主题、情感等内在元素是否相近。若在实质性方面存在高度相似,且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作品系独立创作,那么就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需综合各方面证据,从以上要点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判断,以准确认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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