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认定非法放贷的完整证据
一、公安认定非法放贷的完整证据
认定非法放贷,通常需要多方面完整证据:
一是主体证据。需证实放贷人并非经有权机关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正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比如通过工商登记资料、金融监管部门批复文件等,明确其不具备合法放贷资质。
二是行为证据。相关借贷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用以证明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行为。转账记录能体现资金流向、金额等关键信息;借贷合同则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要有证据显示其放贷频率、对象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以符合非法放贷“经常性”“不特定对象”的特征。
三是利率证据。银行转账流水、利息支付记录等材料,可确定实际收取利息情况,用以判断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
四是后果证据。收集因非法放贷行为导致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等相关证据,例如借款人的经营困境资料、群体性投诉记录等,以表明该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这些证据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链条,才能准确认定非法放贷行为。
二、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
个人非法放贷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放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放贷的,也会予以立案追诉。
这里的非法放贷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对于“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个人非法放贷罪。
三、高利贷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我国刑法没有“高利贷罪”这一罪名,但放高利贷行为可能涉及其他犯罪。
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并予以立案追诉。
若在放高利贷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催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具体情形包括: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此外,若为索取高利贷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按照非法拘禁罪的标准立案,即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等情况应立案。总之,放高利贷行为可能因不同情形触犯不同罪名,具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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