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客体是什么
一、财产保险合同客体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种利益体现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完好而受益,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损失。比如,企业对其拥有的固定资产具有保险利益,当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受损时,企业会遭受经济损失。
之所以将保险利益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原因在于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的实物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关系。保险标的只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赔偿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就是对其保险利益的补偿。
此外,保险利益需具备合法性、经济性和可确定性等特征。不合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成为保险利益;没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无法用货币衡量,也不符合保险补偿的要求;无法确定的利益同样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二、给客户送保险合同怎么说
向客户送保险合同可参考以下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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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寿险是什么保险合同形式
寿险是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通常以书面合同形式呈现。常见寿险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
1. 保险单:这是最典型的合同形式,由保险公司出具给投保人,详细记载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
2.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相对简略,但包含了主要保险信息,如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等。
3. 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签发前,保险公司出具的临时保险凭证,具有和正式保险单相同的法律效力,其有效期较短,通常以30天为限。
4. 批单:是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减内容的批注文件,批单一旦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寿险合同形式多样,但均具有法律效力,用以明确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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